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自考

来源:湖北专升本网 阅读人数:123 时间:2011-03-28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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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免考部分课程。

  第三条 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基础课为:公共政治课的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国革命史(专业调整后的课程设置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毛泽东思想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及高等数学、大学语文、公共外语、普通物理、计算机应用基础。

  第五条 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的应考者,按不同报考对象做如下免考规定: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可免考本科(段)设置的全部公共政治课;亦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知识内容相同且学分不低于自学考试要求的课程。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可免考本科(段)设置的全部公共政治课;亦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知识内容相同且学分不低于自学考试现行专业要求的课程。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知识内容相同且不低于自学考试要求的公共政治课。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知识内容相同的公共政治课。

  第六条 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应考者,按不同报考对象做如下免考的规定:

  1、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可免考专科(段)设置的全部公共政治课;亦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知识内容相同且学分不低于自学考试要求的课程。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及专科毕业生可免考专科(段)设置的全部公共政治课;亦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知识内容相同且学分不低于自学考试现行专业要求的课程。

  第七条 凡取得自学考试财经类各专业政治经济学课程成绩合格者,可以免考本科(段)公共政治课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课程。

  第八条 除第五条和第六条外,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下列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及获得国家承认的有关证书者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

  1、数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的高等数学。

  2、外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的公共外语。

  3、获得大学公共外语考试三级以上(含三级)证书者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公共外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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