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自考

来源:湖北专升本网 阅读人数:225 时间:2011-03-21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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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免试)的管理,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考委《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及教育部、全国考办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考生可申请免考八年有效期内的名称相同(或名称不同但能判断其内容相同。下同。)考试成绩合格,且学分(18授课学时的内容份量为1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中的课程。

  1、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和专科毕业生;

  2、普通高校本科肄业生、退学生;

  3、符合免考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条件者;

  4、市外转入已取得自学考试合格成绩者。

  第三条 具体规定

  1、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类本科或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课程;报考不同类本科或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低于所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2、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类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课程;报考不同类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3、取得专门专科毕业证书的考生,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程。例如:英语语言文学专业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英语(一)、英语(二);汉语言文学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等。

  4、各类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程。

  5、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退学生或肄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学历层次的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6、其他学业考试的免考课程:

  (1)凡已取得教育部统一组织的英语等级考试四级证书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英语(二)和英语言文学专业的综合英语(一);取得六级证书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英语(二)和英语言文学专业的综合英语(一)、综合英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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